(2017)京0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欧阳天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天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刑初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欧阳天义,男,29岁(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暂住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宣扬恐怖主义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小乐,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天义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立案受理当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人欧阳天义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向欧阳天义告知了在法院审理期间的诉讼权利,征求了其对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重新勘验、裁判文书上网等程序性问题的意见,并进行了相关法律程序的释明,被告人欧阳天义表示均无异议。2017年6月1日辩护人李小乐向本院递交了委托辩护的法律手续,合议庭于当日安排辩护人查阅、复制了全部卷宗材料,提示其尽快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2017年6月14日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潘雪晴、代理检察员张景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天义及其辩护人李小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欧阳天义于2016年8月26日12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8号院西平房4排4号其暂住地,通过昵称为“欧阳Ty疯子315”的新浪微博发布标题为“好奇害死猫,胆小勿近”的视频一部,视频内容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视频。2016年11月15日,欧阳天义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欧阳天义犯罪的视听资料、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欧阳天义的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欧阳天义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对恐怖主义缺乏了解,只是因为好奇而转发。被告人欧阳天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欧阳天义对该视频具有恐怖主义不具有明确的认识,主观上没有宣扬和传播的故意;欧阳天义转发视频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且系偶犯、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阳天义于2016年8月26日12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8号院西平房4排4号其暂住地,通过昵称为“欧阳Ty疯子315”的新浪微博发布标题为“好奇害死猫,胆小勿近”的视频一部,视频内容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视频,危害程度较大。2016年11月15日,欧阳天义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暴力恐怖视频证明:视频内容为一名男子使用枪械对3名男子进行枪决的情况,该视频当庭进行了播放,欧阳天义确认是其在新浪微博上发布的暴力恐怖视频。2、炫一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欧阳Ty疯子315上传秒拍视频的说明”及“秒拍与微博情况说明”证明:昵称为“欧阳Ty疯子315”的账号于2016年8月26日12时28分22秒上传了一段标题为“好奇害死猫,胆小勿近”的视频。视频播放页URL显示为http://video.weibo.com开头的视频,为来源于微博分享的视频。炫一下公司旗下产品秒拍APP和新浪微博公司是视频独家合作伙伴。通过新浪微博发布的视频默认会打上秒拍的logo水印并显示“秒拍视频”,并且在微博上观看带有秒拍logo的视频不需要单独下载秒拍APP。3、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欧阳天义传播暴恐视频案说明函复”证明:昵称为“欧阳Ty疯子315”的用户绑定手机号为136XXXX****(欧阳天义使用的手机号),注册时间为2013年1月21日,粉丝数为251人。涉案视频被转发66次,评论23条,后于2016年11月3日被用户自己删除。UID:2143144905(昵称:重口味是怎样练成的)未转发过该视频。4、北京市公安局反恐怖总队出具的《关于对欧阳天义涉案视频内容的审查意见》证明:欧阳天义转发的涉案视频内容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含有“伊斯兰国”恐怖组织以极度血腥残忍的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的内容,具有极强煽动性、示范性和暴力性,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视频,危害程度较大。5、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花园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在办理欧阳天义一案时,该所民警将炫一下公司提供的视频刻盘送至北京市公安局反恐大队进行鉴定,与欧阳天义在新浪微博所宣扬的恐怖主义视频具有统一性。6、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花园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1月1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8号院西平房4排4号,将在新浪微博上转发暴恐视频的被告人欧阳天义抓获。7、户籍信息材料证明:欧阳天义的户籍信息情况。8、被告人欧阳天义供述:2016年11月初的一天上午10时左右,他在海淀区花园北路38号院西平房4排4号的家里用手机上新浪微博,当时他看到一个关注的公众号里面有一个暴恐视频,暴恐视频的内容是外国的恐怖分子使用手枪对三个人进行枪决视频,他看后觉得挺恐怖当时就把这个暴恐视频转发到了自己的微博上。他当时转发这个暴恐视频的时候给这个暴恐视频加了备注,是“好奇害死猫,胆小勿近”。这个视频他就转发过这一次。当时也没注意有多少人通过他的微博看过,也没在意有没有人给他留言,没有注意有没有人通过他的微博转发这个视频。他的微博有170个左右的粉丝,他关注的人大概有120人左右。他知道这是暴恐视频,场面特别血腥,每枪都是爆头。他当时就是自己好奇,觉得这种暴恐视频自己的新浪朋友圈没看过,他就想转发到自己的微博里,让自己的朋友看看,让自己朋友长长见识。他明知这是暴恐视频,自己看了就不应该,更不应该把这个暴恐视频传播出去让更多人看到,他犯法了,他知道错了,不这么干了。2016年11月15日22时左右,警察来到他的暂住地找到他,向他了解转发这个暴恐视频的事,他当时就承认了自己转发了这个暴恐视频的事,之后他就被警察带到了公安机关接受审查。他是通过他的手机新浪微博客户端转发的这个暴恐视频。当时用来转发这个暴恐视频的手机号是136XXXX****。他的微博号就是136XXXX****,微博没有密码,每次登陆都是通过手机的短信验证登录,他的微博昵称是“欧阳Ty疯子315”。他转发这个视频就是觉得别人可能看不到,他给大家看看,这个世界上还有这么变态恶心的事情发生,没有别的意图了。他不知道照片上的伊斯兰国代表的是什么,他不知道“ISIS”,他以前都不关注这些东西。他当时没有多想,就是顺手给转发出去了,真的没有宣扬什么。他原来的名字叫田夫男,十几岁的时候,他父母离异了,后来他母亲改嫁后,他随继父的姓了,改名欧阳天义了。对于被告人欧阳天义所提其对恐怖主义缺乏了解,只是因为好奇而转发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欧阳天义对该视频具有恐怖主义不具有明确的认识,主观上没有宣扬和传播的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视频材料内容为恐怖组织人员以极度血腥暴力的手段残害他人生命,明显体现出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予以宣扬的用意,具备正常认知能力的人对此都应有基本的判断,欧阳天义系接受过大学教育的成年人,具有一定社会阅历和正常的认识、判断能力;此外,在欧阳天义发布涉案暴恐视频时所加“好奇害死猫,胆小勿近”的备注名称中,足以反映其对该视频的暴力恐怖性质具有一定认识,且欧阳天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亦证明其对涉案视频的内容、性质均具有明确而具体的认识;综合以上情况,足以认定欧阳天义主观上明知是暴力恐怖视频而仍在网络上进行发布,欧阳天义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天义通过网络发布暴恐视频资料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欧阳天义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欧阳天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欧阳天义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欧阳天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天义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文伟代理审判员 相 阳人民陪审员 洪晓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婧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