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姚兴权与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鉳来顺饭店、逯武琴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兴权,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鉳来顺饭店,逯武琴,马远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470号原告:姚兴权,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鉳来顺饭店,经营者:王安慧,女,1982年1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逯武琴,女,43岁,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马远军,男,43岁,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姚兴权与被告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鉳来顺饭店、被告逯武琴、被告马远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姚兴权于2017年7月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兴权以当事人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兴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姚兴权负担。审判员 吴永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乃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