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波申请执行祁晓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祁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祁晓亮,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624民初5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624民初5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凤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 王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