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河南金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顾晓雷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金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顾晓雷,王蒙蒙,张亚鹏,河南玖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327号申请人河南金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东路62号25层2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4955594U。法定代表人崔峰。委托代理人牛明健、简红杰(实习),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顾晓雷,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申请人王蒙蒙,女,汉族,1988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申请人张亚鹏,男,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申请人河南玖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西环路6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4954801XJ。法定代表人惠小丽。申请人河南金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顾晓雷、王蒙蒙、张亚鹏、河南玖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顾晓雷、王蒙蒙、张亚鹏、河南玖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瑞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