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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袁志远与苏燕、张祥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远,苏燕,张祥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368号原告:袁志远,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苏燕,女,回族,1984年3月29日出生,家住谯城区,现住。被告:张祥鑫,男,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家住谯城区。原告袁志远诉被告苏燕、张祥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袁志远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苏燕、张祥鑫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志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远撤回对苏燕、张祥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袁志远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吴加付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