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袁志远与苏燕、张祥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远,苏燕,张祥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368号原告:袁志远,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苏燕,女,回族,1984年3月29日出生,家住谯城区,现住。被告:张祥鑫,男,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家住谯城区。原告袁志远诉被告苏燕、张祥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袁志远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苏燕、张祥鑫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志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远撤回对苏燕、张祥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袁志远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吴加付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