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颜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王某某,颜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591号原告:雷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8年9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被告:颜某,女,生于1981年12月8日,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颜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王振军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杨育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延红、人民陪审员柳胜利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陕0581民初1591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俊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