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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劳土健抢劫驳回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09刑申8号劳土健:你因犯抢劫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9刑终274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化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2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6)粤09刑终274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申诉人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是被公安警员刑讯逼供所致,属非法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查获的作案工具和赃物来看,指控和认定申诉人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梁聪、陈冠余、劳志伟、黄圣杰、凌观平等证人证言与申诉人的无罪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申诉人没有作案时间,依法不能认定申诉人对被害人劳土庆实施了抢劫行为。故申诉请求依法裁定再审本案,撤销化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2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6)粤09刑终27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劳土健因涉嫌抢劫罪一案,经化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及本院二审审理,均认定劳土健构成抢劫罪。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劳土健所作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现场勘查、指认以及其他物证书证等在卷予以证实,各项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本院终审裁定书认定劳土健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至于申诉人劳土健提出的几点申诉理由,在本案一、二审审理时已经充分考虑,一、二审判决书和裁定书对此已作出具体分析论述,在此不再重复赘述。申诉人劳土健的申诉没有新的证据,申诉依据不足,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