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702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姜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02民初677号起诉人:姜某,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纳西族,住址:天津市河东区。2017年7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姜某诉徐某某的离婚起诉状。起诉人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姜某某由起诉人姜某抚养;3、判决姜某、徐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古城区祥和领域小区5栋304号的约人民币23万元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剩余房贷由徐某某承担;4、判决将姜某、徐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牌照云P×××××价值约人民币5万元的丰田轿车一辆归徐某某所有;5、本案诉讼费用由徐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姜某与徐某某2013年1月11日在天津市天津铁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3年5月4日生育一子姜某某,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徐某某住所地为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红联村第*组**号,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古城区的有效证据。故本案不属于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姜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