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春生与绥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城乡建设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生,绥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行初7号原告王春生。委托代理人王硕,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绥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生与被告绥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城乡建设管理一案中,原告王春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