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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宁、刘金平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宁,刘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宁,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被执行人:刘金平,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张宁与刘金平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7年2月6日通过法院专用邮政快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等,除冻结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金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宁,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彦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