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0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与保山市建华粮油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保山市建华粮油食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02财保1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负责人:杨杏姝,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该分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保山市建华粮油食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建华,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山市建华粮油食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如意巷64号的房地产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保山市建华粮油食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如意巷64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黎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珍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