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傅赣国、刘雄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赣国,刘雄南,谢英,陈受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傅赣国,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申请执行人刘雄南,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以上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吴建,江西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谢英,女,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陈受禄,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81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受禄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5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宝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