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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刑更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彦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彦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刑更174号罪犯陈彦军,男,生于1983年7月24日,汉族。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以(2014)金刑初字第002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4月20日至2024年10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彦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积极;曾多次受到管教干警的表扬,累计获积极13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彦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3个。上述事实,有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彦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彦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3月19日止),并处罚金12000元(已缴纳12000)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明审判员  刘联胜审判员  陈德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快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