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5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伟美与伴斯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美,伴斯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305号原告:徐伟美,女,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伴斯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SCHOMBERMICHAEL。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美诉被告伴斯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许力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