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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7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13

案件名称

黄泽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东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7刑初196号公诉机关乐东黎族自治县(下称乐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泽强,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于海南省乐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乐东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乐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泽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益平、被告人黄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2日10时许,郑学友打电话向被告人黄泽强购买毒品,双方约在黄流镇赖元小学交易。来到交易地点后,郑学友以100元的价格向黄泽强购买了1包毒品可疑物,交易完后二人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黄泽强处扣押银色铁盒1个(内有红塔山香烟盒1个、毒品可疑物4包、刀片2片)、现金297元、注射器1个、两轮摩托车1辆;从郑学友处扣押毒品可疑物1包。经鉴定,黄泽强贩卖的毒品共计0.2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泽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照片形式):毒品海洛因5包、手机1部、现金297元、两轮摩托车1辆、香烟盒1个、刀片2片、铁盒1个、注射器1个;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通话清单;3.证人郑学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黄泽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5.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琼公物鉴(理化)字〔2017〕578号理化检验报告书;6.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泽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泽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泽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5包、手机1部、现金100元、两轮摩托车1辆、香烟盒1个、刀片2片、铁盒1个、注射器1个,均应予以没收。在案的197元没有证据证明与本案有关,予以返还。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泽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5包、手机1部、现金100元、两轮摩托车1辆、香烟盒1个、刀片2片、铁盒1个、注射器1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淑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符晓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