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曹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刑初251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毅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底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曹某在位于平江县南江镇阜山村的自己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接受陈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决)及其下线买码人员的投注,其中2015年地下六合彩第33期至第55期,共计接受陈某乙投注12万余元。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曹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通过吃单的方式获利,共计获利20000元。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已暂扣被告人曹某的违法所得20000元,并在被告人曹某交纳保证金20000元后对其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资料、通话详单、码单、刑事判决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曹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曹某违法所得二万元,由公安机关直接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