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红亮与刘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亮,刘晓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320号原告李红亮,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秦艳璐,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晓鹏,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原告李红亮与被告刘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起诉到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红亮承担。审判员 张建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晓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