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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五大连池市润农粮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照明、常丽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大连池市润农粮贸有限公司,李照明,常丽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1042号原告:五大连池市润农粮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农公司)。法定代表人:关荣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鑫,男,系润农公司职工。被告:李照明,男,汉族。被告:常丽梅,女,汉族。原告润农公司与被告李照明、常丽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照明、常丽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润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购买碎玉米价款17024.00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3日,李照明在润农公司买碎玉米12.16吨,每吨1400.00元,合计17024.00元,用于做饲料。李照明给润农公司出具欠据一张,润农公司多次要求给付欠款,其均未给付。李照明欠款系用于家庭生产经营,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李照明承认润农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常丽梅辩称,润农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不知道。本院认为,李照明承认润农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润农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因为常丽梅系李照明配偶,二者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常丽梅负有共同偿还该笔债务的义务,其以不知道为由不承担偿还义务的辩解不成立。润农公司放弃价款利息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支持。综上,对润农公司要求李照明、常丽梅共同给付购买碎玉米价款1702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照明、常丽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五大连池市润农粮贸有限公司碎玉米款170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0元,减半收取113.00元,由被告李照明、常丽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桂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丛义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