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杨亚东与邓爱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东,邓爱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599号申请执行人:杨亚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法定代理人:杨达礼,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法定代理人:奉数花,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邓爱容,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申请执行人杨亚东与被执行人邓爱容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784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邓爱容应向申请执行人杨亚东支付案款6677.1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本辖区内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784执5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景辉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日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