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磊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李兰君、张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磊,李兰君,张玉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异14号案外人:成艳红,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申请人丁磊: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共青农场机关干部,现住共青农垦社区。被申请人:李兰君,女,汉族,年龄不详,现住萝北县。被申请人:张玉连,男,汉族,年龄不详,现住萝北县。在本院执行申请人丁磊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李兰君、张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成艳红对(2016)黑0421民初第1013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成艳红称,2005年7月26日,案外人和前夫吴占宝在夫妻存续期间,吴占宝与被申请人李兰君签订《卖房协议》,购买了位于萝北县市房,随后李兰君将该门市交付给案外人使用至今。法院经原告申请诉讼保全过程中,查封了被申请人李兰君名下的位于萝北县房,因该门市被案外人成艳红依法取得,故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1997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李兰君在萝北县房产处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2005年7月26日,案外人成艳红的前夫吴占宝与被申请人李兰君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李兰君将该房屋以24.8万元出售给吴占宝,并将该房屋交付给吴占宝使用,至今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8月1日吴占宝与邓书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萝北县凤翔镇门市房出租给邓书民,并且每年签定一次合同;2016年11月8日申请人丁磊向本院申请保全对该门市的查封;2017年3月8日案外人成艳红与前夫吴占宝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中将萝北县凤翔镇门市房所有权归案外人成艳红所有。本院认为,案外人的丈夫吴占宝于2005年7月26日从李兰君手中购买了争议的房屋,并给付了购房款,而吴占宝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案外人已实际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故案外人申请解除查封对萝北县凤翔镇亚翔综合楼2#104门市房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萝北县凤翔镇门市房查封。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张万琴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延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