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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监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明与潘寒青、徐进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潘寒青,徐进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监138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潘寒青,女,1976年1月7日生,汉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现在南京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徐进卫,男,1970年12月2日生,汉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潘寒青、徐进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执行监督立案。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潘寒青、徐进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现因本案长期未结,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潘寒青、徐进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2016)苏0707执4100号;执行依据: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7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延亮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宋跃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