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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86张宜荣与江苏省小石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宜荣,江苏省小石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张宜荣,男,198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江苏省小石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962947-3,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122B-1单元。法定代表人:唐思亮。关于申请执行人尤红兵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小石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苏园劳仲案字(2015)第51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省小石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318.84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乐晓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