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5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868号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芳华苑102号楼1-2层。负责人:杨诗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程,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博,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博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袁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华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