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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7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韦国龙与蒋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国龙,蒋灯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7392号原告:韦国龙,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方纯,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系原告妻子。被告:蒋灯亮,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韦国龙与被告蒋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韦国龙的委托代理人方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灯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蒋灯亮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7月15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被告于2016年2月份归还15000元,于2017年3月份归还2万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余款本金1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灯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韦国龙借款本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被告蒋灯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