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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何导盗窃、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63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导,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深圳市深发圆基建工程公司员工,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导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玉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导及其辩护人叶永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6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何导、王某(已判刑)商量后,由王某找到经营驾驶培训学校的被害人冯某1,讹称被告人何导有政治背景,有能力帮助冯某1免考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冯某1相信后,先后付给王某、何导办证费用共计人民币344000元。期间,王某负责向被害人冯某1收取驾校学员的资料,被告人何导为取得被害人冯某1信任,以“长途路试”为名带上部分驾校学员到广东梅州等地拍照。实际上,被告人何导、王某没有帮助冯某1办理任何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并以不同借口推托,拒不向冯某1退还办证费用。2015年3月,被告人何导逃离佛山市。2016年1月17日,被害人冯某1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王某的家属代王某退还被害人冯某1赃款人民币200000元。2016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何导在被害人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使用陈某的手机进行操作,多次将陈某名下持有的银行卡62×××66购买的理财产品赎回,共得人民币162000元,然后转账至陈某名下的另一张银行卡62×××25(该银行卡由陈某交由何导持有使用),被告人何导将盗得的162000元用于其个人消费或生产经营。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何导的供述;被害人冯某1、陈某的陈述;另案处理人王某的证言;证人冯某2、欧某、袁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驾驶学员名单、整理记录,银行流水;微信通信记录;通话记录;检验报告单、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通知书;收据、谅解书;被害人陈某的账户流水;发还清单;被害人陈某提供的书面说明及信用卡催收函;情况说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导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何导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导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态度,系初犯;3.被告人属于从犯;4.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婚恋关系,被告人何导在该案所得主要用于双方生活开支、办理结婚筹备物品及垫支工程款,被害人实际损失有限。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导犯诈骗罪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认,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导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银行卡并转取款项,数额巨大,被告人何导的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依法对其应以该两罪实行数罪并罚。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导犯诈骗罪、盗窃罪,罪名均成立。被告人何导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另案处理人王某已退赔被害人冯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就诈骗罪可对被告人何导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诈骗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经查,依据被告人何导在诈骗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导在该案盗窃罪部分,所得主要用于双方生活开支、办理结婚筹备物品及垫支工程款,被害人实际损失有限”,庭审中辩护人未能出示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辩护人就该事实的主张,本院不予确认。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所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27年4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冰人民陪审员 帅 霞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