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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4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胡军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胡军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4748号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被告:胡军平。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军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关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军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11年9月入驻被告居住的圆缘雅居小区,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我们与园区业主委员会签订过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被告应当履行其交费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010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欠缴的物业费3890元,案件受理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做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沈阳市大东区圆缘雅居小区9号楼的业主,房屋地址为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71-1号322室,建筑面积为103.74平方米。2011年9月22日,原告与圆缘雅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住宅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义务。该合同期满后,于2015年11月1日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再次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服务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被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75个月)未交纳过物业服务费,共计拖欠住宅物业服务费3890元。另查,原告起诉该小区其他业主的同类型案件在我院审理时,业主答辩时称原告的卫生服务、保安服务、设施维修存在瑕疵。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圆缘雅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原告和小区业主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亦应当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综合考虑本院审理原告诉其他业主的同类型案件中各被告的答辩,原告在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没有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故对原告请求被告交纳的物业费应予适当酌减,以拖欠物业费的百分之八十五收取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军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3306元(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红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