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5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黄舟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黄舟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41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567103894XW。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雷梅,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黄舟瑜,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诉被告黄舟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雪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飞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