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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东交运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沂水恒盛塑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交运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沂水恒盛塑业有限公司,山东华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沂水领航新材料有限公司,田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交运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中段(联力工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24155601-1。被执行人:沂水恒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水县道托镇花沟村。法定代表人:张文进,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水县沂水镇南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田青,经理。被执行人:沂水领航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水县道托镇花沟村。法定代表人:公培峰,经理。被执行人:田青,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交运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沂水恒盛塑业有限公司、山东华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沂水领航新材料有限公司、田青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63439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的情况;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山东交运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有人民币163439元本金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山东交运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沂水恒盛塑业有限公司、山东华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沂水领航新材料有限公司、田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夏培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山传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