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陆风娥与薛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风娥,薛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762号原告陆风娥,女,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薛宁,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中区小纬二路71号。原告陆风娥与被告薛宁、白云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凤娥的伤情鉴定条件尚不具备,依照简易程序审理,不能在法定期间内结案,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洪民审 判 员 姜悦昌人民陪审员 刘广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