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郭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21日,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吕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11日,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执行郭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郭某、吕某、吕检荣共同所有的位于蓬安县相如镇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吕某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郭某、吕某、吕检荣共同所有的位于蓬安县相如镇的查封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