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光洪与王光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洪,王光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818号原告:王光洪,男,1969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王光翠,女,1961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王光洪与被告王光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7年7月18日17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本院电话通知无应答,后按照原告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王光洪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王光洪负担。审判员 谭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燕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