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6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吕秀梅与吕向南、李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梅,吕向南,李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410号原告:吕秀梅,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吕向南,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友爱路宁夏向丰物流公司。被告:李春雨,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友爱路宁夏向丰物流公司。原告吕秀梅与被告吕向南、李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秀梅300元,已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吕秀梅负担。审 判 员 路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敏斌书 记 员 张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