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应倩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倩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295号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8851570Q负责人:黄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丽芳,该公司员工。被告:应倩倩,女,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应倩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欣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