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邢保安与李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保安,李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391号原告:邢保安,男,生于1944年3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李全,男,生于1987年10月27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保安与被告李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保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保安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交纳621元,由原告邢保安负担。审判长 朱 晖审判员 郭韶华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