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异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公司新乡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清徐县通保汽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公司新乡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清徐县通保汽运有限公司,赵福虎,陈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异116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新乡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桂英,董事长。被执行人:清徐县通保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晋夏公路。法定代表人:赵福虎,经理。被申请人:赵福虎,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清徐县,。被执行人:陈小珍,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清徐县,。本院在执行(2017)冀1102执恢473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新乡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徐县通保汽运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清徐县通保汽运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清徐县通保汽运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3月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股东赵福虎、陈小珍应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赵福虎、陈小珍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李立勇、东风汽车公司新乡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兵、清徐县通保汽运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作出(2004)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清徐县通保汽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立勇车损353710元、路损44118.6元、施救及吊装费3000元、货损98962.4元、运费损失20000元共计519791元的70%,即363853.7元;二、清徐县通保汽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东风汽车公司新乡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车损108783元、货损194888元、路损14606.2元、施救费2000元共计320277.2元的70%,即224194.04元;诉讼费30218元、保全费2790元,由李立勇负担4139元,东风汽车公司新乡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54元,清徐县通保汽运有限公司负担2381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因未查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06年12月8日以(2006)衡桃执字第311号执行裁定,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于2016年恢复执行后,又因未能查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6年7月4日以(2016)冀1102执恢353号执行裁定,再次裁定中止执行。2017年6月23日,本院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清徐县通保汽运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5万元,股东两人,赵福虎出资44万元、陈小珍出资11万元,该公司已于2009年3月2日被清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注销。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清徐县通保汽运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日被清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依照当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该被执行人的股东赵福虎、陈小珍应当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而本案中,清徐县通保汽运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已七八年的时间,其股东赵福虎、陈小珍未组织清算并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应视为其股东无偿接收了公司财产。在被执行人清徐县通保汽运有限公司无遗留财产用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司股东赵福虎、陈小珍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赵福虎、陈小珍为本院(2017)冀1102执恢47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九恩审判员 高桂丽审判员 牛金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