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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毛尚勇与赖圣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尚勇,赖圣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3民初1106号原告毛尚勇,男,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住信宜市,。委托代理人陈劲,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圣天,男,汉族,1971年4月21日出生,住信宜市,。原告毛尚勇诉被告赖圣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飞龙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尚勇的委托代理人陈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圣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尚勇诉称,2015年9月11日,被告因买松木山,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一年内还清借款本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但被告没有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给原告,并从2016年9月11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赖圣天没有向法庭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尚勇提供的证据和证明内容如下:A1.毛尚勇、赖圣天的身份证复印各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其主体资格。A2.《借条》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赖圣天于2015年9月1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被告赖圣天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9月11日,被告以买松木山、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立具有一份《借条》给原告收执。该《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被告应于2016年9月10日前还清借款。原、被告未约定借期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取得上述借款使用后,未依约按时还款。经催收无果,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称中的请求及事实理由。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的《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是有效的借据,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属实。被告取得借款使用后,没有依约按时偿还借款,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对尚欠原告的借款30000元负偿还的民事责任。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原告请求的利息为逾期利息。原、被告未约定借期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诉请逾期利息从借款逾期之日(2016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被告赖圣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赖圣天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毛尚勇。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赖圣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代理审判员  陈飞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丰叶附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