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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终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建奎、赵丽星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奎,赵丽星,赵丽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奎,男,1966年12月23日生,回族,住开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丽星,女,1963年5月12日生,回族,住开远市。原审第三人:赵丽萍,女,1971年3月23日生,回族,住址不明。上诉人刘建奎因与被上诉人赵丽星、原审第三人赵丽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建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建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建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正平审判员  王丽仙审判员  杨俊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