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郑永刚与韩巧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刚,韩巧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591号原告:郑永刚,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兰,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巧玲,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升(系韩巧玲的儿子),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克鸿,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刚与被告韩巧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郑永刚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