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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纪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4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纪成,男,1976年1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人王纪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纪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纪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日23时04分许,被告人王纪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某某路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纪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8mg/100ml。被告人王纪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纪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纪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纪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苗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车辆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照片,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纪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纪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纪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纪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建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