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329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四川广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邱世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广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邱世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洛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329民初19号原告四川广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号1幢1单元6楼15号。法定代表人杨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连昆祁,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胡江涛,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被告邱世国,男,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广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邱世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广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广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邱世国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广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四川广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梁 鹏人民陪审员 洛松嘎登人民陪审员 阿旺顿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