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亚与潘春桃、周宏海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潘春桃,周宏海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827号原告:周亚男,女,1999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罗水乡罗水村老屋组**号。被告:潘春桃,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7********,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罗水乡罗水村老屋组。被告:周宏海,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4********,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罗水乡罗水村老屋组。原告周亚男与被告潘春桃、周宏海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周亚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亚男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周亚男负担。审判员 符长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俊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