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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烟台市宏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宏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53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宏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平区政府大街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564088431J。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2027391R。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宏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82民初8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