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眉山市彭山区三江化工有限公司与成都科诺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市彭山区三江化工有限公司,成都科诺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1547号原告:眉山市彭山区三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上莲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7729967920。法定代表人:罗小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波,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珏,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科诺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沿巷5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0011872H。法定代表人:许春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市彭山区三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科诺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山市彭山区三江化工有限公司以被告成都科诺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市彭山区三江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眉山市彭山区三江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2.00元、诉讼保全费220.00元,共计352.00元,由原告眉山市彭山区三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