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7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洪与杨晓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杨晓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525号原告:王洪,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杨晓茜,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原告王洪与被告杨晓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洪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洪负担。审 判 长  马立忠人民陪审员  李瑞萍人民陪审员  杨秀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曹丽君书 记 员  程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