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保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敦化市海林工程机械施工队与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海林工程机械施工队,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保006号申请人敦化市海林工程机械施工队,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雁鸣湖镇塔拉站村。经营者:刘福海,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生,男,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被申请人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板石镇。法定肛表人梁宏伟,经理。敦化市海林工程机械施工队与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林施工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友成公司的下列财产: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新民支行账户的存款元;2、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的案款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海林施工队担保,并出具保函。本院认为,海林施工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新民支行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扣留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的案款万元,扣留期限为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判员艾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延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