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华亭煤业集团陇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平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亭煤业集团陇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李平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1137号原告:华亭煤业集团陇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县策底镇建材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国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生,男,该公司销售科科长。被告:李平信,男,1962年1月5日出生,住平凉市崆峒区。原告华亭煤业集团陇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平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水泥款168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701.37元(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5.75%计算)总计21576.3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1日-8月30日,被告李平信用原告华亭煤业集团陇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P.042.5级袋装45吨,单价345元,运费1350元,合计金额为1687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在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李平信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通知被告李平信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亭煤业集团陇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9元,退还原告华亭煤业集团陇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