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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民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铜陵市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薛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市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薛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终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市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京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阳,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仙军,该中心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华,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凤。上诉人铜陵市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薛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黄冬松审判员  张庄女审判员  盛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