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480吴江市浩翔五金有限公司与苏州奥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浩翔五金有限公司,苏州奥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2480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浩翔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9859448X1,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府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将,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奥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0509MA1MPMTR0J,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来秀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善岭。原告吴江市浩翔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奥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2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苏州奥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市浩翔五金有限公司货款27414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吴江市浩翔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或提供不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其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司法查控材料、执行决定书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09民初12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李荣胜审 判 员 王进前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