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郭仁兰、刘升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郭仁兰,刘升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939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仁兰,女,1972年12月6日生,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告:刘升茂,男,1968年4月13日生,户籍地同上。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仁兰、刘升茂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升茂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升茂的起诉。审判员 喻红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