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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冷国贵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国贵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5刑初28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国贵,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国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国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凌晨5时33分左右,被告人冷国贵醉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区北环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洪都路附近高架口时,因车速过快,导致车头与高架匝道口的交通标志杆相撞,造成车内副驾驶室乘客郑某2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认定,被告人冷国贵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冷国贵在庭审中不表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事件单、事故照片、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死亡医学证明、事故车辆信息等,证人吴某、郑某1的证言,被告人冷国贵的供述,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路面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死者郑某2的亲属与被告人冷国贵就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达成赔偿协议,但尚未依约履行。以上事实有(2017)浙0205民初1161号民事调解书及被告人冷国贵的供述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国贵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冷国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国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晓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颜芸珏 百度搜索“”